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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圖)卸任後首次出庭,為媒體人周玉寇指控他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一事,上訴高等法院,上午他親自出庭應訊。記者許正宏/攝影 分享 facebook 如果你沒收錢,卻被他人在各種公開場合指摘你收錢,你作何感想?打官司爭取回復名譽,是原本認為應該可以爭個公道的方法,現今卻未必能討回公道。法院對於公眾人物的回復名譽訴訟認定,採取愈來愈寬鬆的態度,悖離社會一般民眾的認知。台灣是個民主的國家,言論自由,近十年來,電視名嘴與網路鄉民的言論無限擴大,因為掌握發言權,掩蓋了真相與真理。公眾人物不甘被名嘴胡亂講而提告,結果法官卻以公眾人物對言論必須要有更大的容忍度及保障言論自由,判被告無罪或免賠。像前總統府資政金溥聰因作家馮光遠在部落格貼文指他與馬總統有「特殊性關係」而提告,刑事部分被判敗訴確定,民事部分向馮光遠求償兩百萬元,一審又敗訴。連被罵「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是男妓?」這樣不堪的話,還認為是合理評論,也實在過於保障言論自由,還好此案到了二審,改判馮賠金一百萬元。以馬英九告周玉寇案,周玉寇僅憑與張榮豐私下聊天談資,不用求證,就可以在臉書、美麗島電子報及政論節目等,指摘馬英九或其競選團隊,透過胡定吾收受頂新集團所提供2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一審法官判無罪的理由,竟以我國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尚難稱完備,容有許多操作空間,所以確信周指摘之事係屬真實。這樣的判決理由,誰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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